为加强四川省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
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购药需求
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做好
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等工作
结合四川省实际
省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01
在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规定之前,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注销)工作继续由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要求开展许可现场检查,可沿用各市(州)原规定。
02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单体店)的许可管理,在我省出台统一政策之前,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沿用现有规定和现场检查验收标准。
03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检查分局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各市(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等情况每季度报送省药监局药品流通处和企业所在地省药监局检查分局。
04
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政务服务,认真落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环节创新发展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办〔2023〕1号),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零售企业监管中的具体问题,实现相关事项行政许可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推动我省药品流通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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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